仲裁有什么性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3:51:18    

仲裁具有以下性质:

自愿性:

仲裁是一种自愿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适用的仲裁规则、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和符合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等。

专业性:

仲裁实行专家办案制度,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新型领域的案件,通过具有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仲裁员进行裁判,更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庭组成人员对仲裁案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公开仲裁案件程序和实体内容,有利于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且由于保密性,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国际性:

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执行力,根据相关规定,仲裁裁决书可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仲裁是一种高效、保密、专业、灵活、快捷、经济、独立且国际性的解决纠纷方式,广泛应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