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登证是什么
暂住登证,即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身份证明。根据《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6月2日公安部令第25号),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应在3日内到其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一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公安人员查验。其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有效期将满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重新补办。
公安机关依法对以下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
1. 容留、雇用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2. 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3. 年满16周岁,拟在京暂住一个月以上或在京从事务工经商及服务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
逾期不办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离京;涂改、转借、冒用《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吊销《暂住证》;单位或者个人容留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居住的、责令改正;并按每留住1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容留1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