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地役权的原因主要在于 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或提高其利用价值。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通过合同约定,土地权利人(需役地权利人)可以利用他人(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这种安排通常是为了满足需役地的特定需求,例如通行、排水、采光、通风等。地役权的设立和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