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什么权力
警察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执法权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在必要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使用武器和警械权
在面对暴力犯罪行为时,警察可以在经警告无效后使用武器,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
紧急处置权
在遇到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时,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交通管制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实行交通管制,以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技术侦察权
公安机关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以侦查犯罪活动。
现场管制权
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中,公安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特种行业管理权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户籍和出入境管理权
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执行刑罚权
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监督和指导权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这些权利体现了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中的职能和作用,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以确保其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